代表处年检时需提供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原件)。合法营业证明包括:公司注册证明、商业登记证明、企业迄今仍存续证明。合法营业证明必须经公证、认证,公证、认证日期应晚于2011年7月1日。存续证明为外文件的,须附中文翻译件。
1.此份公证是必须每年做的吗?
2.如果本代表处的总部在香港的商业登记有效期为三年的话,公证以后延期登记有效期也可以为三年,若香港提供有效期为三年的商业登记证明,并加以了公证,理论上是否以后年检时候的公证只要三年做一次就可以了?
1、每年申报年度报告时,都要提交,必须每年做。
2、延期与年检工作是有区别的,不能一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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