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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发布(附全文

2024/1/22 18:41:35发布25次查看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经信电〔2017〕 465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上海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关于上海市 2017 年有序放开发电量计划工作的通知》(沪发改能源 [2017]68 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电量规模
根据《关于上海市2017年有序放开发电量计划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2017 年上海全社会用电量按 1488-1500 亿千瓦时预计,本市发用电计划放开幅度约 10% 。综合考虑其他市场化交易开展情况,直接交易电量原则上按不低于 25 亿千瓦时安排(未含 1488 亿千瓦时以上的增量部分),政府调节电量如有余量,用于安排上海规划内机组参与直接交易。
二、参与的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参与范围
1.符合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中电力用户准入基本原则,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资格审查纳入准入名单目录的电力用户;
2.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进入市场交易。
(二)发电企业参与范围
符合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中市内外发电企业准入基本原则,通过市发展改革委资格审查纳入准入名单目录的发电企业。
三、交易机制
(一)交易组织方式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交易平台在2017年 9 月 -12 月开展直接交易试点工作。
交易方式为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先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的出清计算按边际出清价格统一确定交易价格。其中市外发电企业未成交的年度剩余市场化电量将按照集中竞价交易的成交出清序列中发电企业加权平均申报价差强制出清。
(二)交易的价格机制
本次直接交易试点采用价格传导法。采用双边交易模式时,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模式时,直接交易价格根据交易平台竞价成交结果确定。
(三)交易电费的结算及月度合同电量偏差处理
本次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按月考核,月结月清,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的月度偏差电量的允许范围在± 2% 。
考虑2017年为上海首次开展直接交易,月度交易、月结月清及偏差按月考核等市场机制处于逐步建立完善的阶段,故试点期间市场主体的考核费用仅作记录暂不结算。
四、直接交易试点的组织程序
(一)组织申报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初步确定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名单并予以公布。列入名单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分别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企业对申报的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进行信用承诺。
(二)公示企业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的电力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电力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对发电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发电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发布最终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准入名单目录。
(三)注册备案
最终准入名单目录中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注册手续,其中已在其他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但需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说明。具体办理流程参见直接交易规则。
(四)市场交易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开展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电量规模、价格机制、交易政策以及电网主要约束等内容。市场主体按照交易安排在电力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
(五)安全校核
电力调度机构对已达成交易提出电网安全校核意见,并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通过安全校核的成交信息。
(六)合同签订
双边协商交易结果确认后,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及输配电服务三方合同,并将合同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以及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集中竞价交易结果一经生成并通过电网安全校核的即视为达成交易。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直接交易确认单组织市场交易各方确认,不再另行签订交易合同。
五、其他
1.试点期间,电力用户应加强负荷预测及用电管理,按照实际需求购买电量,严格控制月度偏差电量。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17年 8 月 15 日
附件
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工作,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市场交易行为,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根据上海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方案要求开展。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直接交易的实施工作;华东能源监管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直接交易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市场成员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在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中,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六条电力用户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确保发电机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电能和辅助服务。
(四) 遵守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电网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保障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责。
(四) 向供电营业区内所有电力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结算、收费等供电服务。
(五) 负责电能计量及抄录,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代收代缴电力用户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六) 按规定报送和披露信息。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电力交易机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负责组织直接交易。
(二) 负责市场成员的注册和管理。
(三) 负责直接交易合同管理,根据交易合同形成月度交易计划并转电力调度机构执行。
(五) 提供直接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六) 负责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交易平台需具有交易组织、执行、协调、结算以及信息发布等功能。
(七) 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八)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九) 协调解决市场成员直接交易中的具体问题,并及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华东能源监管局。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力调度机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公布安全校核结果并对市场成员提出的异议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电量实时平衡。
(三)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 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运行计划,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
(五)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上海市售电侧改革开展后,根据《上海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作为购电方可参与直接交易。
第三章 市场准入和退出
第十二条电力用户准入原则
(一) 在上海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用户。在电网企业单独立户的内部核算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也可参与直接交易试点。
(二) 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上海市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政策要求,节能环保指标达标,投资项目经依法备案或核准的用户。
(三) 限制高污染、落后产能及过剩产能企业参与,严禁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参与。
(四) 无自备电厂(不含光伏、纯余热余压、燃气三联供自发自用电站)、无转供电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只限试点范围电压等级电网供电的电量。
(五) 具备一定年用电量规模,具有较强用电管理能力的,且两年内能完成需求侧在线监测终端平台安装的用户。
(六) 试点期间暂定电压等级在 35千伏及以上,2016年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并执行标准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其中新报装接电或增容升压到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必须运行一年以上。试点期间对上海市政府扶持的重大项目、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今后视情况逐步开放其他工商业用户准入。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准入原则
(一) 市内发电企业
( 1)直接参与上海电网电力电量平衡,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
(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按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按规定投入稳定运行的发电企业。
(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 4)按国家政策或政府间协议,所发电量专送上海的市外公用燃煤发电企业,视同上海市内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二) 市外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 “省间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权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的有关精神,按照上海市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方案的要求,上海跨区跨省送受电中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西部清洁能源送出的国家计划以及地方政府协议送电的市外来电参照上海市当年放开发用电计划比例参与直接交易,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量计划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的进入机制
在每年年度交易开始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基本准入原则对电力用户进行审核后公布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名单。
在每年年度交易开始前,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准入原则对发电企业进行审核后公布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名单。
名单中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等市场成员需到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后才能开展相关交易。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被注销)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参与直接交易。退出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直接交易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第四章 市场注册管理
第十七条进入准入目录的新增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到电力交易机构按程序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在完成注册后才能参与直接交易。其中已在国网范围内其他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但需向上海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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