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周祖超律师,二十多年来办理过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1000余件,庭辩风格自成一家,丰富的政府部门和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经历,主办房地产、刑事、婚姻,合同纠纷案件,上海离婚专业律师特别是对房地产有独到的研究。
随着企业生产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不断上升,但思想境界却不断下降。“包二奶”、“养三奶”,在有些人来看,不但不是一件丢人的事儿,反而是男人“成功”的象征。但是,不见得所有成功的企业家处理情感问题都像处理企业问题一样得心应手,就像某位将军,在外指挥千军万马占山攻城也许在行,但往往可能在家里还要看老婆的“脸色”。
上海普陀诉讼离婚中的调解原则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虽然限制男方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
上海普陀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上述条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岁做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t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破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所以离与不离都要当事人亲自表态才行。而且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调”后是否能“解”也必须当事人亲口说了才算数。正因为如此,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上海普陀离婚律师咨询电话
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