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区著名的房产律师-周哲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于2011年加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现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在法律实践中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敏锐捕捉案件的关键信息,准确定位突破口,思维敏捷,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
上海房产律师: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一、先来看看安置房有哪些类别?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二、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房屋租金3大注意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55条的规定.关于房屋的租金问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住宅用房的租金,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政策。但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公民租赁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用房,二是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住房租赁行为。
2、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就是说,对于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需要租赁房屋的,国家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都不对租金作出范围的限定,而是完全交由市场决定。
3、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以盈利为目的,将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交国家。这里的理由在于,所谓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53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即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在发展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逐步形成了由专业律师人才、专业市场人才、专业管理人才组成的人才队伍,保障了律师事务所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两岸事务、私募、投融资与并购、知识产权、房地产、环境保护、海商海事等专业领域。此外,盈科还聘请了在国内外法学理论及实务领域享有声誉的法学专家担任专家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