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管理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本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攻坚必须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近日,上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科研计划项目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经费,主要包括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示范和科技人才培育等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专项经费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按照《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其中,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合理安排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本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在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要按照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向项目单位拨付首笔项目经费。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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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发〔20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