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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公司持股人数较多或实行股权激励时,如何选择合适的持股模式以实现公司表决权与分红权平衡,达到高效运转之目的?本文将对以有限合伙企业为持股平台这一模式作简单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天然的同股不同权优势】
二、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模式
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持股模式中,股东不再是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三、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优势
1、同股不同权
如果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若公司基于后续发展需要改制成股份公司,则每股股本具有同等表决权,不利于发挥协同效应。与《公司法》相比,《合伙企业法》赋予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灵活性,无论利益分配机制还是权力设置机制都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
2、税收优势
①股东直接持股
若股东为自然人,减持套现由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若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减持套现将缴纳25%企业所得税。
②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
减持套现税负为40%(25%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自然人75%*20%=15%税负)。
③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基于有限合伙企业先分再税原则,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自然人或公司减持套现时仅需负担20%的个人所得税或25%的企业所得税。在某些税收洼地(如新疆),自然人合伙人最终承担的税负会更少。
3、有利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稳定
对于持股人数较多或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来说,通过设置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可以有效解决后期公司人员变动引起的股权结构失衡。